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
津电大教务〔2018〕28号
关于网发《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开放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工作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分校、工作站,学院:
现将《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开放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工作操作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开放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工作操作细则
2018年3月28日
附件:
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开放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工作操作规则
为切实规范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以下称天津分部)开放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工作,有效提升学位申请质量,经天津分部学位审核领导小组审核,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天津分部所属教学单位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国开教[2016]9号)
(二)《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国开教[2016]10号)
(三)《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开放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津电大[2017]56号)
三、工作程序
(一)政策宣讲
各教学单位在学生入学时,积极向学生宣讲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有关政策,鼓励学生积极申请,并指导学生按要求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任务。
(二)课程考核及成绩录入
1.学生按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含学位论文指南)学习,取得合格成绩;天津分部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依照各自权限,分别完成成绩录入工作。
2.学生按要求参加学位外语考核,取得合格成绩;各教学单位将合格成绩报送天津分部教务处完成录入。
3.学生按要求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和论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和专业主任验收合格后,由各教学单位完成成绩录入。
(三)学位申请
1.各教学单位组织学生在申报毕业的同时申请学位,填写毕业(学位)审批表(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各教学单位学位工作小组审核学位申请材料,在完成教务管理系统毕业审核操作的同时完成学位申请操作,向天津分部学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学位办”)提交学位申请报告。
3.市校学位办完成教务管理系统学位预审,并将预审合格信息上报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预审结果反馈系统教学单位。
4.市校学位办接收国家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反馈信息,并通过教务系统向系统教学单位反馈。
5.各教学单位根据反馈结果,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上报学位申请材料。
6.市校学位办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天津分部学位审核领导小组审查。
7.天津分部学位审核领导小组审查评议学位申请材料,做出是否推荐上报的决定。
8.市校学位办依据学位审核领导小组的推荐决定,将符合要求的学位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9.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证书发放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授予工作要求完成学位证书制作,并逐级下发。
(五)建立学位档案
市校学位办、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学位工作档案和学位档案。
1.学位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学位申请报告、学位外语成绩单、学位论文指南成绩单、学位论文指南试卷、学位论文(1份)等,应长期保存。
2.学位档案:主要包括授予学位名单、学位证书和学位审批表复印件、学生学位证书签领单,应永久保存。
四、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学位论文撰写和指导更具有针对性,各教学单位要在组织学生通过学位外语考核后,再开展学位论文撰写和指导工作。
(二)为保障学位论文的时效性和提高学位申请的通过率,对于答辩成绩超过2年(含)的学位论文,若申请学位,需重新进行学位论文撰写,并重新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三)为保证学位申请工作效率,避免出现工作延误,各教学单位须在学期毕业审核工作开展前完成学位成绩录入。
(四)各教学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学位工作效率和学位申请质量,市校学位办也将适时开展学位相关评优活动。
五、本规则自网发之日起实施。
六、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